【印聯傳媒資訊】
一、事件背景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今后,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其中,個人網店、微商、直播營銷From EMKT.com.cn、刷好評、大數據殺熟、征稅等都將成為此次立法的亮點,其中,電商法對跨境電商的規范也是一大亮點之一。對于淘寶、京東、拼多多以及網易考拉等電商平臺今后的健康長遠的發展也有了法律上的基本規定和行為規范。

二、專家點評
對此,長期關注電商行業發展的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發布電商快評,供參考。
解讀一:跨境電商方面規定是亮點也是缺憾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呂友臣律師持兩個基本意見:一方面,我國跨境電商確實存在立法缺失,不光在法律、行政法規的層面上存在缺失,就連海關總署等管理部門的行政規章也都沒有。目前實踐中能見到的就是國務院的一些政策性規定和海關總署等部門的一些公告,行政管理規范嚴重缺失。從這個方面講,電子商務立法對跨境電商的規范,確實是一個標志性事件。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法中對跨境電商的規范是框架式的、籠統的,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不具備任何的可操作性。實踐中的難題沒有真正的解決。
此外,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寧波新東方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朱秋城則表示,2018年8月31號,《電子商務法》最終落地,聚焦5大電商熱點中,跨境電商是其中之一。這首先表明中國已經成為了全球領先的跨境電商市場和跨境電商規則的制定國。相對于國內電商,跨境電商環節多,涉及面更多,稅收,通關,知識產權,數據安全等。
所以,政府監管和引導是未來跨境電商的核心環節。《電商法》規定除了明確規定跨境電商從業者,應該遵守進出口監管的法律規定外,更加強了跨境進口消費投訴熱點問題的解決方案法律依據,對于廣大出口跨境電商企業來說,以《電商法》為基礎,跨境電商合規化會是大勢所趨,灰色利潤空間會越來越少,對于中小跨境電商企業未來也會是一次洗牌的過程。政府監管,合規化,必然是跨境電商的未來方向。
解讀二: 跨境電商法律規范中的民商事法律問題和行政管理法律問題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呂友臣律師認為,就跨境電商本身來講,其規范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普通的電子商務相通的部分,可以適用電子商務法,不存在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境電子商務其本身獨有的問題,需要單獨的、專門的規范。
呂友臣表示,跨境電商這些獨有的問題,又體現為民商事法律問題和行政管理法律問題兩類。
呂友臣認為,就跨境電商民商事法律問題而言。如果跨境電商列入了電子商務法的規范范疇,這些問題直接可以適用電子商務法,也就不成為問題。有問題的是不能納入電子商務法調整范圍(或不確定能否納入)的這一部分。我們知道,電子商務一個根本特性就是全球化,局限在一國之內的電子商務很少見,也不是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F在大型的電子商務平臺和經營者基本上都是全球范圍內經營。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辦法。”如何理解,非常關鍵。正如我們之前所分析的,目前電子商務都存在著全球化的情況,如何理解電子商務活動在中國境內?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注冊在中國境內,是電子商務經營平臺在中國境內,還是是電子商務交易的行為全部或部分發生在中國境內,抑或是只要一方主體在中國境內即可,比如中國消費者在國外電商平臺上購買商品的行為,算不算中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這一條法律需要解釋。根據上下文,我們也可以做一個推斷,立法者的本意應該是局限在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中國的范疇之內。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大量的跨境電子商務行為將排除在電子商務法的規范之外。
就跨境電商的行政管理問題而言。這里專指其特有的進出境監督管理問題。實踐中跨境電子商務存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問題。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的性質,是貨物還是個人物品,如何設定通關模式,如何辦理通關手續,如何征收稅款,如何辦理出口退稅,如何辦理外匯進出境等等,對管理部門和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來講都是需要明確的問題。否則,必然會帶來不確定性,對跨境電商帶來消極影響,實踐中也確實產生和存在著大量的問題。此次的電子商務法對此幾乎沒有涉及,只是一些原則性的、宏觀的、宣言性的規定,對社會實際需求而言是遠遠不夠的。
當然我們也對此表示理解。一方面是源于此次立法的重點不在于此,另一方面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監管方面的相關問題還存在的一些爭議,有待厘清。

解讀三:電商法中如何進一步規范跨境電商?
此外,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http://www.100ec.cn/zt/df/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http://www.100ec.cn/expert--337.html董毅智律師認為,本次電商法以四條法律就跨境電商問題作出了規定,可以看出規范方式也是比較籠統的,但是態度很明確:支持,為跨境電商提供便利,同時也要求其合法合規。長期以來,跨境電商存在兩種業務模式:保稅和直郵,由于法律關系不明確,合同關系還是委托關系導致的責任也不同,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糾紛。此外,跨境交易還存在逃稅避稅、涉嫌走私;部分跨境經銷商真假摻賣、不提供售后;私下交易、現金交易以逃避監管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等問題。本次電商法第二十六條確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跨境電商無論何種模式,必須遵守進出口以及國內法律。
以奶粉為例,7月時英國多名嬰兒飲用愛他美奶粉后出現嘔吐癥狀,當時海關總署稱未通過一般貿易和跨境電商渠道進口到中國,即未有報關產品,那么若采取直郵、微商代購等模式便處在一個監管空隙的狀態。在電商法公布后,直郵模式納入跨境電商范疇,也就意味著其也需要滿足報關程序以及國內對奶粉的規定。另外,微商及其他網絡平臺向消費者繼續提供跨境購買的奶粉的也應當進行工商登記。
總的來說,電商法出臺后將對于現狀發生較大的變化,許多原本的“法外之地”被納入監管范圍內,就現階段的全民認知以及外貿環境來說是一件好事。
解讀四:如何看待電商法中跨境電商的規范?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呂友臣律師認為,《電子商務法》開創了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先河,對世界范圍內的電子商務立法具有示范意義。電子商務法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方面做了宏觀的、宣示性規定,但對跨境電商管理尤其是進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規定和具體規定,不具備實踐操作指導性,對規范跨境電商的作用有限,實踐中突出的問題依然存在。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啟動針對跨境電商進出境監督管理的立法。
電子商務法對跨境電子商務,尤其是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管理方面,只是做出了宏觀的宣示性規定,具體問題幾乎沒有涉及,對實踐指導意義有限。但我們希望也相信,電子商務法立法能夠推動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立法的啟動和完善。
本站聲明:本網站除標注來源【印聯傳媒】之外,其余文字圖片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進行刪除!編輯部聯系電話:0755-8268 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