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聯傳媒資訊】國家將嚴格規范電子商務廣告宣傳
“現在我國電子商務以境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為主體,但是將來出現了境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向國內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情況,這部法律怎么管?比如,出現了產品質量糾紛的問題,法律怎么管?”針對跨境電子商務,孫其信委員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孫其信認為,涉及到跨境電子商務,要把這種可能發生的由境外電子商務提供者向中國境內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不符合中國相關法律的責任追究問題,也應當有所涵蓋。
李培林委員指出,跨境電子商務在中國境內的商務活動也應納入到本法的適用范圍,要在草案中予以明確。
“凡是在電子商務平臺里面所發生的所有的商務行為,都應適用于跨境電商。以后境內外的這些企業,可能會有大量產品進入到境內,這里就有很多的問題需要防范,所以必須在這部法律里加以解決?!笔反髣偽瘑T說。
平臺經營者應承擔虛假宣傳連帶責任
張平委員認為,電子商務營銷中被老百姓詬病最多的就是電子商務商品的假冒偽劣問題,由于網絡購物不能直接看到實物,購物者全憑商品的圖片和說明進行辨別。因此,應當對電子商務的廣告宣傳作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和規定。
草案三審稿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張平建議,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后面增加“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法律規定”這一內容,從而進一步提高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意識。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潘保春指出,當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一個最大問題,就是假冒偽劣和虛假宣傳,而草案三審稿在這方面的條款內容比較少。
“現在平臺經營者通過自己的一些工具手段,比如說關鍵詞的抓取,就能讓商家一些虛假宣傳不能產生。但是平臺經營者為什么沒有使用這種工具?其實更多還是從自己的經營利益角度考慮,沒有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考慮,縱容了這些虛假宣傳的發生?!迸吮4赫J為,在虛假宣傳這方面,平臺經營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潘保春建議,在草案三審稿中明確:平臺經營者對于平臺上商品產品質量的判別,應當以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平臺經營者不得以自己建立的商品產品質量標準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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