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聯傳媒資訊】各省市具體收費標準公布如下
北京: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天津: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湖南: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四川: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遼寧: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浙江: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值量3.6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值4.8元。
江蘇: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河北: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山東: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每污染當量3.0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海南:
海南省從2016年8月1日起,面對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湖北:
湖北省物價局聯合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制發了《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10月1日起開始試點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
山西: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6年9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太原市每污染當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當量1.20元。
福建: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環保廳發布《關于制定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
江西:
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收費試點的通知》,從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征收標準: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云南:
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征收標準: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費標準執行。即每當量1.2元。
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通知》,規定:廣西地區的VOCs從2017年4月1日起開始正式排污費。標準: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河南: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開始對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標準為: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1.5元,其他地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1.2元,以更好地引導企業自覺治污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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