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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聯傳媒資訊】昨日,國資委發布《關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優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戰略布局和中央企業“十三五”科技創新重點研發方向,創新能力較強、成果技術水平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或項目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中央企業是國家科技創新的主力軍,是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國資委相繼開展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中關村注冊企業分紅激勵試點等工作,積極探索符合中央企業科技創新和改革發展需要的中長期激勵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看,中央企業創新激勵機制建設尚不完善,激勵力度和效果還不能與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一流創新型企業的要求相匹配。
《通知》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開展崗位分紅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明確的企業可選擇項目分紅激勵。穩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應當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在股權和分紅激勵起步階段,同一企業原則上應當以一種方式為主。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產業化項目,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通知》還提到,中央企業應當從經營發展戰略以及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出發,分類分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要堅持效益導向和增量激勵原則,根據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經營業績狀況,合理確定總體激勵水平。要堅持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原則,從企業人才激勵現狀和用工市場化程度出發,建立健全以成果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學評價科研團隊、個人業績的基礎上,適度拉開激勵對象收入分配差距。崗位分紅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統籌好與當期工資總額管理的關系,避免因實施分紅激勵出現工資效益不匹配。項目分紅激勵原則上應當采取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進行,明確激勵水平、兌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激勵總額根據項目規模、市場化程度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從企業規模、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個人激勵水平應當合理適度,確保激勵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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